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6民初8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李博,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丽,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新宾都商贸有限公司张辽路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古北街北侧东侧、盛世佳园**商住楼(宾都超市)。
负责人:贺密平。
被告:朔州市新宾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开发路iv>法定代表人:温丕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朔州市宾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开发路iv>法定代表人:温泉,执行董事。
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正达纺织厂(系生产者),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乡黄庄村北190米处iv>投资人:刘聪聪。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新宾都商贸有限公司张辽路超市、朔州市新宾都商贸有限公司、朔州市宾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藁城区正达纺织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正达纺织厂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正达纺织厂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正达纺织厂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