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087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田县韵筠网店,住,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赤岩路******海际网商虚拟产业园**群注册)。
经营者:陈玉统,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田县韵筠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