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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良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032号之一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良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良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032号之一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良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采编楼**iv> 法定代表人:林良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芬,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良瑞商贸有限公司、杭州优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被告广州良瑞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芬,被告杭州优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优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11日,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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