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226号原告:王明贤,男,汉族,1995年2月16日生,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兰考县安一百货超市。
住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南彰镇李家滩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25MA47955F8D。
法定代表人:安庆红。
原告王明贤与兰考县安一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王明贤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兰考县安一百货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贤于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