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9678号之一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芳,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钧,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深圳石丘头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凤天科技大厦1253/div>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石丘头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