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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7326号
案件名称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岛区博考渊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7326号 原告: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俞敏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博考渊书店,经营场所拼多多电商平台https://shop.pinduoduo.com/XGImFcd0。

经营者:何志霞。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岛区博考渊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0年11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同时,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未按时缴纳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裕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汪景洪 书 记 员 汪景洪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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