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终57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元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新城旺角**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2YG4JC97。
法定代表人:蔡志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隆步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新店村顶街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310710729J。
法定代表人:黄道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新区侨乡工业园区赤岩**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9829502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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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建永,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原审被告:泉州市深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竹树下社区竹苑小区****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3995725363。
法定代表人:朱池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泉州元正贸易有限公司、晋江隆步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泉州市深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13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泉州元正贸易有限公司、晋江隆步鞋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泉州元正贸易有限公司、晋江隆步鞋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敏 审 判 员 陈大银 审 判 员 蔡凌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叶勇 书 记 员 陈惠贞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