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4974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艾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雪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光浓,浙江光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小天使童鞋店,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经营者:汪平。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艾购实业有限公司、贵阳市观山湖区小天使童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各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