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815号原告:唐光华,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博,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昌振,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友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宝路友谊工业区**2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107870F。
法定代表人:金泽深。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特尔漫玩具厂,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兰苑村白鳞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MA52TQGW06。
投资人:陈漫扬。
原告唐光华诉被告深圳友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特尔漫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59××××.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华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原告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55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5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