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7民初1795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棉香,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棉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华碧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春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