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590号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军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嗳菲餐饮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
经营者:冯菲菲,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嗳菲餐饮店、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