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61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xxWhitechapelRoad,London,UK)。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听涛,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即墨区奥沃斯制衣厂,,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大同村 经营者:李听涛。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俐,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泰,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李听涛、即墨区奥沃斯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听涛、即墨区奥沃斯制衣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