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5743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安溪县陈一凡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茶都****iv>法定代表人:陈和平。
被告:陈和平,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陈和平、福建安溪县陈一凡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诉,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