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274号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弼唐东二街25厂内**(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52851887U。
法定代表人:邓伟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启升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之江路****楼****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9WRLU6Y。
法定代表人:许庆。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天堂软件园******100799655058B。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阿里巴巴(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阿里云大厦**楼50100MA5EUQBB36。
法定代表人:张建锋。
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启升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