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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宜昌通衢酒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17143号
案件名称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宜昌通衢酒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宜昌通衢酒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赖世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7143号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样子哨镇大椅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暖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向艺,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赖世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苍龙街道苍头坝社区。

法定代表人:赖天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江,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通衢酒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宜昌市宜都市陆城解放社区**。

法定代表人:邓小海,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江,该公司职工。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赖世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通衢酒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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