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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建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刑更6453号
案件名称汤建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汤建长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刑更6453号罪犯汤建长,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

现在杭州市西郊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浙0103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建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2000元。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浙01刑终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9年3月26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杭州市西郊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0年10月28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杭州市西郊监狱认为,罪犯汤建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汤建长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建长本次考核期为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共计1年3个月。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二个表扬。

另查明,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2000元,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3.85元,账户余额人民币630.12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汤建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建长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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