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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倩与高新区福莱轩沙发制造厂、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5949号
案件名称潘倩与高新区福莱轩沙发制造厂、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潘倩;高新区福莱轩沙发制造厂;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949号 原告:潘倩,女,汉族,1993年2月19日出生,住所第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军,男,汉族,系潘倩所在社区推荐公民。

被告:高新区福莱轩沙发制造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应龙社区**。

经营者:宋建忠。

被告: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成双大道北段**联系 法定代表人:王学茂。

原告潘倩与被告高新区福莱轩沙发制造厂、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潘倩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倩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高新区福莱轩沙发制造厂、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潘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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