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民初8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经营者注册登记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驰,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梧州市万秀区彭燕萍化妆品店,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中山路9号恒业国泰广场二层21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403MA5M14889E。
经营者:彭燕萍,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梧州市万秀区彭燕萍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0年11月25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26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已预交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