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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东阿县新城小馋猫干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81民初4357号
案件名称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东阿县新城小馋猫干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阿县新城小馋猫干果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4357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CG7JW28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新城小馋猫干果超市,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阿胶街东段路南(门头“馋猫干果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24MA3HEQAD5H 经营者:刘淑桂。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铢钱公司”)与被告东阿县新城小馋猫干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调查,东阿县新城小馋猫干果超市已经被注销工商登记。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作为被告的东阿县新城小馋猫干果超市已经被注销,应视为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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