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4357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CG7JW28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新城小馋猫干果超市,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阿胶街东段路南(门头“馋猫干果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24MA3HEQAD5H 经营者:刘淑桂。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铢钱公司”)与被告东阿县新城小馋猫干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调查,东阿县新城小馋猫干果超市已经被注销工商登记。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作为被告的东阿县新城小馋猫干果超市已经被注销,应视为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