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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与山亭区金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4民初291号
案件名称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与山亭区金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山亭区金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4民初291号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6。

法定代表人:张二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清彦,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亭区金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杏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L。

经营者:贾传玲,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季,枣庄市山亭区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亭区金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清彦、被告山亭区金座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丽邦”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该注册商标用于第16类商品卫生纸制品,注册于1992年使用至今。

原告多年来严格把控产品质量,获取了广大消费者的信任,畅销国内多个省市,原告品牌于2015获取了全国驰名商标荣誉。

被告系从事日常生活用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长期销售假冒“丽邦”注册商标的卫生纸制品,严重冲击了原告的产品销售渠道及市场份额,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现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山亭区金座超市辩称,1.被告经营场所地处农村,经营人贾传玲文化程度不高,平时进货模式为批发商送货上门,涉案的“丽邦”牌卫生纸是山亭区凫城镇东凫山村翟胜强送货,之前被告从未销售过该牌子的卫生纸,作为销售综合生活用品的小超市,无法从专业的角度鉴别货品真假,直到原告前来取证,还没有全部销售完毕。

因此被告没有像原告陈述那样长期销售,严重冲击其市场份额,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如果被告销售的“丽邦”牌卫生纸确系假冒商品,被告保证不再销售。

3.涉案的“丽邦”牌卫生纸系被告合法取得,且不知道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能够提供供货人的信息,该供货人为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经核准注册了第24136111号“丽邦”文字及拼音商标,该注册商标用于第16类商品卫生纸等,有效期限续展至2028年10月13日。

因申请人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况保利申请对购买相关产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枣庄市鲁南公证处作出(2020)鲁枣庄鲁南证民字第1200号公证书,载明:公证员张某与公证员褚某2020年6月4日同况保利来到枣庄市××××区山城街道办事处运河路的“金座超市”(运河路与玄武路交叉口南侧),在该店内况保利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丽邦卷纸二提(人民币共计31元,微信支付并截图一张)。

公证人员使用检查并清洁后的手机对上述超市外观及内部场景进行拍照。

离开上述场所后,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的物品进行拍照;

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进行封存,并对封存后的物品进行拍照。

经当庭比对,原告公司按照批次生产,涉案卫生纸上面标注的生产日期不在原告每批的生产批次中。

涉案卫生纸重量为1765.4和1745.9克,涉案产品的重量明显不足外包装上所标注的2千克,而原告提供的正品重量为2012.6克,涉案被控产品的纹路较为粗糙。

被告提供了支付宝支付凭证一份,显示其曾向翟胜强卫生用品支付1200元,认为其所售商品为翟胜强提供。

另外,本案被告山亭区金座超市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贾传玲。

原告除本案外,还向本院提出多宗涉第24136111号商标维权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的24136111号“丽邦”文字及拼音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进行了公证保全,所取得的物证应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

被控侵权商品经比对,标有“丽邦”字样的卫生纸重量明显不足外包装上所标注的2000克,纹路较为粗糙,足以证实原告主张的被控侵权商品不是其所生产的商品的事实。

被告销售了侵权商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被告提供了支付宝支付凭证一份,但并不能证明其所售商品的明确提供者,也不能证明其所售商品有合法的来源,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原告未针对其主张的赔偿损失的数额,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本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考虑原告提出多宗诉讼及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综上,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主张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亭区金座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第24136111号注册商标的卫生纸商品;

二、被告山亭区金座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三、驳回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保定市港兴纸业有限公司300元,被告山亭区金座超市负担3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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