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32号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瑞,男,198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法官 助理 钱 琼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