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401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407。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
被告:邵东县杰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宋家塘办事处兴和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浩。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山西路**金山大厦**/div>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杰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于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周平平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法官助理刘思明书记员杨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