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民初6194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自芳,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挚,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创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朱世山,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创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