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终7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兰店区锦龙大厦华夏通讯器材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商业大街**(锦龙大厦)。
经营者:孙智勇,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明,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普兰店区锦龙大厦华夏通讯器材店因与被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3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普兰店区锦龙大厦华夏通讯器材店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普兰店区锦龙大厦华夏通讯器材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普兰店区锦龙大厦华夏通讯器材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普兰店区锦龙大厦华夏通讯器材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