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91民初3444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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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园,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体学,男,汉族,居民,现住址巨野县。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体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