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13执恢43号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泗阳县众兴镇好利来酒店、陈利平:关于上海融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融怡公司)与泗阳县众兴镇好利来酒店、陈利平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的(2018)苏13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20元,本案执行费827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利平主动向本案汇入执行款62647元,扣除执行费827元(已拨国库),剩余执行款61820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指定帐户。
申请执行人上海融怡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上海融怡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8)苏13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