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019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翠利,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被告:唐俊云,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翠利,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系被告唐俊云妻子。
被告:周辉,男,199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翠利、唐俊云、周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