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民初108号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市辖区佛光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207450690K。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市名山区天羿土特产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红星镇天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803MA688D995U。
经营者:黄德林,男。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雅安市名山区天羿土特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