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03执20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
法定代表人:TAYLORTYANG。
被执行人:丁奎河,男,1972年05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执行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丁奎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奎河已履行(2018)辽0203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奎河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