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2119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000458B。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秦佳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梦怡,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创优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天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T6835。
法定代表人李庆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和解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0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标的,本院收取诉讼费25元,原告多付的87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