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846号之一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对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福美华鞋业有限公司、南昌洪城大市场永恒鞋帽批发部、谌润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赣0192民初846号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赣0192民初846号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