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2745号 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3Q7U4K,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院**楼****130606。
法定代表人王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辰,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云峰,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白果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M9B7U80,,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街道安定村王家浜****** 法定代表人:肖国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白果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白果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白果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白果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