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881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邵阳成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佳茹,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阳成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孙一中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潘 威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