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民初325号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逸凡,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源市秀溪武云牛杂粉面馆,住所地:,住所地:涟源市六亩塘镇秀溪村v> 经营者:梁武云。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源市秀溪武云牛杂粉面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 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 人民陪审员 刘罗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赛 书记员刘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