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30执124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大王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辉六路**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7204697K。
法定代表人:顾国良,职务: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口县经典装饰材料经营部,所,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国际商贸城石钟山东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9MA37JUWLXN。
法定代表人:杨金树,职务: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圣金源科技板材有限公司,所在,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定山彭湖湾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399439591B。
经营者:江建华。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杭州大王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湖口县经典装饰材料经营部、江西圣金源科技板材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民终3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口县经典装饰材料经营部应支付申请人杭州大王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案款3100元、江西圣金源科技板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杭州大王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案款103200元,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494.5元。
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07794.5元未执行。
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穷尽调查措施,于2020年12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430执12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