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1214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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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家和福超市,住,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泰山一路**-1/div>经营者:徐维星,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家和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销售印有“军渤龙、军马场、东营市渤海龙酒业有限公司”标识侵权产品,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2020年12月1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