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8174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900792260918T。
法定代表人:王猛,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金华盛果业批发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丹农路**A2042、A20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49358233E。
经营者:钟锦标,男,199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金华盛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丹农路**A2042、A20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32482。
法定代表人:黄锡泉,执行董事。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金华盛果业批发行、深圳市金华盛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同日,原告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金华盛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金华盛果业批发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