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661号 原告:黄彬辉,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池,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顺,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仑苍陈明金水暖配件店。
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水暖城******)。
经营者:陈明金,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黄彬辉与被告南安市仑苍陈明金水暖配件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黄彬辉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变更诉求后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彬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彬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彬辉负担。
审判长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梦超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