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3711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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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亿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中册镇西杨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H。
法定代表人:乔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亿品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