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917号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社区中鹏程工业园主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怀远,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杰,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爱家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扬子江大道以南海峡城海峡云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何先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娣,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爱家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