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民终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8号高迪商业广场C301-305。
经营者:邵伟,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金鑫,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金地商都商务中心2号楼。
经营者:王敏,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上诉人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四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负担。
事实和理由:1.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知名度一般,不具有相当影响力,知名度及字号实际使用范围未突破徐州地区。
其与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招生范围具有明显的区域特点,其成立直至发生争议时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并未在南通地区开设分校,故其与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主体要件,不应判决其停止使用“靓点”字号。
2.一审判赔金额过高,其系正当使用字号,不存在恶意侵权的问题。
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一审诉讼请求判令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1.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2.立即停止使用“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靓点”字样;
3.立即停止使用“靓点”“靓点舞校”标识等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在新浪网、搜狐网、徐州日报等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5.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66000元;
6.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关于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的字号、商标及获奖、宣传情况的相关事实2001年,王敏在徐州开办徐州市靓点舞蹈学校。
2006年8月24日,王敏经核准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经营范围为幼儿舞蹈辅导,登记的经营场所位于徐州市金地商都商务中心2号楼。
2015年11月12日,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经核准注册了第1546749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为第41类,包括教育、函授课程、教学、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学校(教育)、教育信息、辅导(培训)、实际培训(示范)、教育考核、培训,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
2006年7月21日,新华日报文化娱乐版刊载了一篇图片新闻,内容为徐州市靓点舞蹈学校即将迎来五岁生日,该校的小学员将代表学校赴新加坡参加国际胡姬花青少年舞蹈艺术大赛。
2008年5月,徐州市靓点舞蹈学校被中国教育家联合会、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等四家组织评为“全国民办十佳艺术专业学校”。
2009年7月30日,由于在第五届“小荷风采”全国少儿舞蹈展演活动中出色地完成了组织工作,徐州市靓点舞蹈学校被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舞蹈家协会授予“小荷之家”荣誉称号。
2011年4月6日,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文化交流会发函邀请徐州靓点艺术学校组派靓点少儿艺术团赴乌克兰参加艺术节。
2011年8月,中国艺术报中国舞蹈专刊对徐州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十年校庆进行了报道。
2014年6月,徐州靓点舞校选送的《快乐的普姆》在“中国梦·我心中的梦”江苏舞蹈新人新作比赛中获得(少儿组)表演金奖。
2015年7月,徐州市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的作品《楚鼓声声》在第三届“荷花少年”全国(中学)校园舞蹈展演中成绩优异,被中国舞蹈家协会、全国(中学)校园舞蹈展演组委会授予“优秀组织奖”荣誉称号。
2016年7月,徐州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的《织之织》作品受邀参加“小荷风采精品剧目香港巡演”。
2016年8月,徐州市靓点舞蹈学校举办建校十五周年庆典,中央芭蕾舞团、国际青少年文化学术交流协会、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上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手拉手艺术团、江西省舞蹈家协会、江苏省舞蹈家协会、上海戏剧学院附属舞蹈学校、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等单位向学校及王敏发送贺信。
2017年5月,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发函邀请徐州市靓点舞蹈学校参加2017年六一晚会节目演出,并于6月发信感谢该校对晚会的支持与配合。
2017年7月,徐州市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再次被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舞蹈家协会授予“小荷之家”荣誉称号。
2017年7月19日,中央电视台综艺频道节目部邀请徐州市靓点舞蹈培训中心《滩上·跑竹马》节目参加该频道《舞蹈世界》栏目录制。
2018年5月,徐州市靓点舞蹈学校再次受邀参加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六一晚会的演出。
2018年8月,在“舞动中国梦”少儿舞蹈精品展演中,徐州市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徐州靓点少儿舞团报送的舞蹈《精卫填海》荣获舞动新星奖,被授予“特别贡献组织单位”荣誉称号。
2003年至2018年,徐州日报、都市晨报、彭城晚报多次对徐州市靓点舞蹈学校进行宣传报道。
二、关于被诉侵害商标权行为的相关事实2018年8月10日,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向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以下简称徐州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证处公证员朱某,4公证员吴某1及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彤君在该公证处三楼私密谈话室,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王彤君操作其使用的品牌为360的手机,点击并登陆微信,搜索并进入“南通靓典舞蹈”公众号,点击并阅读了其中的部分文章,全程由摄像人员韩金星进行摄像及对手机页面进行拍照。
2018年10月19日,该公证处出具(2018)徐徐证民内字第6003号公证书,对上述保全过程予以确认。
根据公证书后附照片,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南通靓典舞蹈”发表有《靓点舞蹈2015年秋季招生盛大开幕!
》(2015年9月2日)、《“共和国红舞鞋”著名舞蹈家陈爱莲走进靓点舞蹈指导教学工作》(2016年1月5日)、《靓点舞蹈2016年春季招生活动盛大开幕!
》(2016年2月23日)等文章,其中《靓点舞蹈2016年春季招生活动盛大开幕!
》一文中载有一幅演出现场舞蹈照片,照片中的屏幕上突出展示有“”标识。
2018年8月10日,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向徐州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证处公证员朱某,4公证员吴某1及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彤君在该公证处三楼私密谈话室,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由王彤君操作其使用的360品牌手机,对联系人为“小伟”的微信号所发布的文章、照片、视频进行浏览。
全程由摄像人员韩金星进行摄像及对王彤君的手机页面进行拍照。
2018年10月19日,徐州公证处出具(2018)徐徐证民内字第6005号公证书,对上述保全过程予以确认。
根据公证书后附照片,联系人为“小伟”的微信号于2016年8月13日发布由南通市委宣传部、南通市总工会、南通市文广新局主办、南通市靓点舞蹈学校承办的2016濠滨夏夜《华彩靓点领舞江海》大型舞蹈专场演出公告,配图中有一副演出现场舞蹈照片,照片中的屏幕上突出展示有“”标识。
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确认该微信号为其经营者邵伟的个人微信号。
一审庭审中,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提供了南通市靓点舞蹈学校10周年(2008-2018)宣传册一本,并主张该宣传册中使用的“”标识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质证称对该宣传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该宣传册中载有北京舞蹈学院等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及其经营者的获奖证书等内容。
三、关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事实2011年6月8日,邵伟经核准注册了个体工商户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经营范围为舞蹈培训,登记的经营场所为南通市城港路8号高迪商业广场C301-305。
2005年至2006年期间,邵伟曾在徐州市星光舞蹈培训中心任舞蹈教师,并曾参与徐州市靓点舞蹈学校的十周年庆典活动。
2018年8月10日,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向徐州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证处公证员朱某,4公证员吴某1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彤君在该公证处一楼办证大厅,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由王彤君操作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状态的工作电脑,通过360安全浏览器搜索“南通靓点舞蹈”,点击并浏览搜索结果。
2018年10月19日,徐州公证处出具(2018)徐徐证民内字第6002号公证书,对上述保全过程予以确认。
根据公证书后附网页打印件,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在其网站主页“靓点舞蹈培训中心”企业简介中介绍“多名学员以优异的成绩考入舞蹈最高学府北京舞蹈学院,十余名学员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上海舞蹈学校、四川舞蹈学校、辽宁芭蕾舞团、江苏省戏剧学校、南京艺术学院等国家级重点院校”,在其微信公众号“南通靓典舞蹈”发布的文章《华彩靓点·领舞江湖——记靓点舞蹈学校再次绽放濠滨夏夜》(2016年8月16日)中载有“据悉,在500多个表演者中,有不少是从靓点舞蹈学校走进北京舞蹈学院、上海舞蹈学校、江苏省戏剧学校、中央民族大学、南京艺术学院等艺术院校的南通籍优秀学生”。
2017年6月16日,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在天涯论坛百姓声音版块发表文章《靓点舞校严肃声明》,称近期发现有“南通靓点舞蹈学校”开展舞蹈培训教育,在同行业开展类似服务,极易混淆各位客户的认知,特声明“南通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并无其授权,与其无任何关系。
2018年11月14日,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向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公证处(以下简称鼓楼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11月23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吴某2工作人员王络及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陈际航来到南通市××闸区××号的高迪商业广场,陈际航使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对位于广场C三楼南通市靓点舞蹈学校进行拍照。
2018年11月30日,鼓楼公证处出具(2018)徐鼓证民内字第2627号公证书,确认公证书所附照片与当时情况相符。
根据公证书后附照片,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经营场所悬挂有梁正、胡程程赠送与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全体老师的锦旗。
2018年11月14日,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向鼓楼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11月23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吴某2工作人员王络及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陈际航来到南通市××区工农路××龙大厦××楼××靓点舞蹈学校崇川校区,陈际航使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对校区进行拍照,并对在此期间该校工作人员向公证员提供的“南通市靓点舞蹈学校免费试课卡”(该试课卡显示南通市靓点舞蹈学校地址:高迪商业广场C区三楼、鑫龙大厦四楼、港闸区少年宫三楼)。
2018年11月30日,鼓楼公证处出具(2018)徐鼓证民内字第2626号公证书,确认公证书所附照片与当时情况相符。
根据公证书后附照片,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崇川校区经营场所悬挂有梁正、何宜晓赠送与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全体老师的锦旗。
另查明,2011年5月3日,徐州市靓点舞蹈学校在《都市晨报》发文庆贺成立十周年,所附学校输送学生名单中列有胡程程、何宜晓。
一审庭审中,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提供了何宜晓、梁正的学生档案。
还查明,2017年6月24日,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曾委托律师向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发送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9000元、光盘制作费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是否实施了侵害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系涉案第15467494号“”商标的注册人,且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在其微信公众号“南通靓典舞蹈”以及经营者个人微信号中发布的推广文章中使用了带有涉案注册商标的照片,该种使用方式足以使相关公众将涉案注册商标与其提供的服务联系在一起,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且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从事培训行业,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故其该种使用行为侵犯了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同时主张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在南通市靓点舞蹈学校10周年宣传册上使用“”标识构成侵权,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辩称该宣传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核实,一审法院认为,该宣传册中载有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及其经营者的获奖证书,且宣传册中登载的录取通知书与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当庭提供的其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存在部分重合,因此,足以认定该宣传册为其制作。
该宣传册中使用的“”标识与涉案第15467494号“”注册商标均由图形、文字、字母组合而成,且根据通常的呼叫习惯,其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应为文字部分,二者的文字部分均由四个汉字组成,且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均为“靓点”二字,鉴于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双方均从事舞蹈培训行业,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将涉案“”标识使用在宣传册中,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与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存在特定的联系,亦应认定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本案中,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的“靓点”字号虽核准注册于2006年,但其经营者王敏自2001年即开始以徐州市靓点舞蹈学校的名义开展教学培训,因此,“靓点”字号的影响力既包括王敏以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的名义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影响力,也包括王敏以徐州市靓点舞蹈学校的名义开展教学培训的过程中形成的影响力。
根据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提供的徐州市靓点舞蹈学校、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获奖情况、推广宣传以及演出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王敏自2001年开始持续使用“靓点”作为学校名称或者字号进行对外经营,且在长期的招生、培训、演出过程中,“靓点”字号已具备一定的影响力。
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的经营者邵伟曾于2005年至2006年期间在徐州市任舞蹈教师,并曾参与徐州市靓点舞蹈学校的十周年庆典活动,应当知晓“靓点”字号,其将“靓点”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进行注册具有攀附该字号影响力的故意,且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均从事舞蹈培训行业,虽二者注册地域并不一致,但容易使人误认为二者存在关联关系,亦足以造成市场混淆。
综上,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注册并使用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对外经营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在其经营场所悬挂三名优秀学生赠送与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的锦旗,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三名学生系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学校的学生,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在对外宣传中宣称其多名学员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北京舞蹈学院,十余名学员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上海舞蹈学校、四川舞蹈学校、辽宁芭蕾舞团、江苏省戏剧学校、南京艺术学院等国家级重点院校,但其当庭仅提供了部分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亦未提供学生档案等证据予以佐证,且该组证据的落款日期亦晚于其对外宣传日期,故对其提供的该组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应认定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在对外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实施了侵害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者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因侵权所获利益,其请求依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予以准许。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字号的声誉、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法酌定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赔偿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30000元。
至于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请求判令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在新浪网、搜狐网、徐州日报等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鉴于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商标或字号的商誉,且通过判令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足以消除涉案侵权行为给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造成的不良影响,故对其此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立即停止侵犯第154674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立即停止使用“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字号,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靓点”字样;
三、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30000元;
五、驳回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94元,由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负担4394元,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负担10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是否应当变更字号;
2.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一、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应当变更字号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上诉称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字号影响力和知名度一般,两者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其使用“靓点”作为字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本院认为,其一,两者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
首先,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与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均从事舞蹈培训行业,两者经营范围重合,属于同行业经营者。
其次,在案证据显示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的影响力已远远超出徐州地区,即便现在其尚未在南通地区设立分校,但并不排除将来在南通地区设立分校的可能。
正如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的经营者王敏在二审中陈述的那样,“2013年我们和南通的星光培训机构想进行合作,就是因为南通的靓点……造成了我们的合作失败。
”故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关于两者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二,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成立在先。
王敏于2001年开办徐州靓点舞蹈学校,2006年8月经核准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经营范围为幼儿舞蹈辅导,远早于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2011年的核准注册时间。
现有证据证明,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多次在中央电视台甚至国际大赛演出,获得一系列荣誉,其“靓点”字号已经具备相当程度的知名度。
其三,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注册并使用“靓点”作为字号缺乏正当性。
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作为市场经营者本应从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出发,对他人的在先字号予以合理避让。
特别是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的经营者邵伟曾经在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任舞蹈教师,更应注意避免混淆误认的发生。
但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在申请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名称时却将其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核心标识——字号注册为“靓点”,从而使得其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与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的名称高度近似。
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的上述行为虽系通过工商登记的方式进行,但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主观上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明显具有攀附的恶意。
故一审法院认定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变更字号并无不当。
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适当本案中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者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因侵权所获利益,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与“靓点”字号的声誉、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持续时间、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赔偿徐州市鼓楼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13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港闸区靓点舞蹈培训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