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6483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叶荣德旅游品超市,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夫子庙街道贡院街**v>经营者:叶荣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叶荣德旅游品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