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97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慧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凯圣亚科技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福天大厦第二层A21铺位),系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0501920J。
负责人:杨燕。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凯圣亚科技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