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760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谢永培皮具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
经营者:谢永培。
被告:南京森鹿皮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吉印大道****第**(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永利。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谢永培皮具店、南京森鹿皮件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