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61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及****)。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姣,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阳县永伟自行车经营门市部,住所,住所地淮阳县北关新建街者:万永伟。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阳县永伟自行车经营门市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于2020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刘姣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阳县永伟自行车经营门市部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