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550号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红棉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飞、刘慧新,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乾元烟酒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团结东路南侧 经营者:陈新芳。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白沟新城乾元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