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886号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柯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毅,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山西路**银座商城东购店**西扶梯北侧**。
经营者:康毅,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河北庶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计1178元,由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