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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与临湘市池中影渔具厂、临湘市任君行钓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2692号
案件名称陈智与临湘市池中影渔具厂、临湘市任君行钓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智;临湘市池中影渔具厂;临湘市任君行钓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692号原告:陈智,男,汉族,1983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赛舟,湖南天润人合(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波,广东经国(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湘市池中影渔具厂,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五里街道办事处向阳路**。

经营者:马立秒。

被告:临湘市任君行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五里街道办事处烟冲村杜家组**。

法定代表人:杜勇军。

原告陈智与被告临湘市池中影渔具厂、临湘市任君行钓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智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陈智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陈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智负担。

审判长 程 婧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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