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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汉光谷量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科普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WANG LIANG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525号
案件名称原告武汉光谷量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科普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WANG LIANG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光谷量子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光谷量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科普林光电科技;南京科普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WANGLIANG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525号原告:武汉光谷量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A5-1。

法定代表人:史要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莉,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科普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div>法定代表人:WANGLIANG。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谷,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WANGLIANG,男,1978年12月25日生,美国公民,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武汉光谷量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科普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WANGLIANG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武汉光谷量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武汉光谷量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光谷量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武汉光谷量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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