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初253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5774618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凤台县城关镇冬喜快餐店,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龙祥花园****代码92340421MA2T8PH667。
经营者:葛冬喜,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凤台县城关镇冬喜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